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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2月27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于2025年2月27日经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3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由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