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快问快答

2026年04月16日

(接上期)

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罹患职业病后,职工所在单位、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近亲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之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不属于上述范围,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同样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5、被申请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属于特定情形:

工伤认定通常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本前提。人社部发〔2025〕6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据此,如果劳动者与被申请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将不予受理。

在特定情况下,受理工伤认定并不以劳动关系建立为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也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即便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3)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龄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4)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并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6、因“非法用工”出现的人员伤亡:

所谓“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聘职工,或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情形。在非法用工中,由于用工方和提供劳动方至少有一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出现人员伤亡的,劳动者或童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可以获得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对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