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继续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2025年12月04日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我市人社部门获悉,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自2025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95元、90元、85元、8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753元、3003元、2252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9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该文件执行。此次调整将惠及我市2000余名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记者 刘一单 通讯员 王雪梅 皮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