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处罚相关依据

2025年10月17日

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形

1.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第89条之规定处罚。

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之规定处罚。

3.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72条第二项、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之规定处罚。

4.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项、第31条第2款之规定处罚。

5.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6条第1项、第69条第2款之规定处罚。(新增)

6.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再次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6条第1项、第69条第2款之规定处罚。(新增)

7.驾驶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5项、第32条之规定处罚。

8.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5项、第32条之规定处罚。

二、涉及相关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驾驶有加装座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非机动车;

(三)不得驾驶非法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改装动力装置、速度装置的非机动车;

第六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