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快问快答

2025年05月09日

退休后被诊断患上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是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和迟发性。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之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符合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一旦工伤被认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可以领取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来确定。

上述待遇,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旧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工伤复发作了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